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落實公交優(yōu)先戰(zhàn)略、改善城市大氣環(huán)境,根據(jù)國家節(jié)能減排政策和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措施,實施指標管理。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具體配置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為12萬個,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1.2萬個新能源車增量指標、6萬個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方式配置,4.8萬個普通車增量指標以競價方式配置;
(二)更新指標:單位和個人在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后可以直接申領;
(三)其他指標: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直接申領。
第三條 單位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占增量指標總數(shù)的12%,個人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占增量指標總數(shù)的88%。單位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配置。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中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歸集指標申請、組織指標配置、公布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第五條 公安、司法、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jiān)等相關部門和區(qū)(縣級市)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協(xié)調稅務部門落實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措施。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執(zhí)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jiān)察。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中小客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應當在經(jīng)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具體內容,并在簽訂購銷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承諾:取得的新能源車增量指標用于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登記;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用于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申請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普通車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
申請更新指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時承諾:取得的更新指標只用于排氣量不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氣量的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的,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單位和個人應當分別根據(jù)組織機構代碼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最后1位號碼,對應單、雙日在指定網(wǎng)站上提出申請,最后1位號碼為0或者非數(shù)字的,在雙日申請;
(二)需要申請人到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以及不具備上網(wǎng)條件或者上網(wǎng)能力的,可以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辦理。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窗口受理設兩個月的緩沖期,緩沖期內窗口不直接受理申請,申請人應當通過電話預約,憑預約號在約定的時間到窗口辦理。緩沖期結束后,窗口恢復正常受理。
申請方式因故進行調整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陸指定網(wǎng)站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九條 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yè)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新注冊的企業(yè),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注冊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
第十條 單位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數(shù)量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則確定:
(一)企業(yè)上一年度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年度申請編碼總數(shù)不得超過8個;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在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新注冊的企業(yè),當年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共計5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shù)不得超過8個。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
(三)已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xiàn)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本市連續(xù)居住3年以上,且每年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和外籍人員;
(四)在穗已申報有效居住登記,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并在本市累計3年以上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y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盜搶后需要重新購置中小客車的,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
(二)書面承諾追回被盜搶車輛后,放棄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或者放棄已經(jīng)取得的增量指標,或者在使用增量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封存出售或者報廢,并承擔全部費用。
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出售或者報廢的車輛,不產(chǎn)生更新指標。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選擇增量指標配置方式并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者競價獲得增量指標。
單位和個人變更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的,需要重新申請。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期內,只能選擇參加一種增量指標配置方式。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jīng)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fā)送到公安、國稅、地稅、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監(jiān)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和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居住證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登記基本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市質監(jiān)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基本醫(yī)療保險參保信息。
上述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其中,對申請增量指標的申請人信息,通過審核的,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未通過審核的,確認申請編碼為無效編碼,并說明原因。
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者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五條 審核結束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在指定網(wǎng)站公布審核結果。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jīng)復核異議成立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其納入指標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在復核意見中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單位取得增量指標后,相應核減年度有效編碼數(shù)量。
個人取得增量指標后,不得再次申請增量指標。
第十七條 單位有效編碼經(jīng)搖號或者競價未取得增量指標的,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申請。
個人有效編碼經(jīng)搖號或者競價未取得增量指標的,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配置。保留期滿后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陸指定網(wǎng)站或者在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延長有效期3個月。延長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xù)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延長有效期滿前再次確認,可以再次延長有效期3個月,最后一次延長有效期不得超過本辦法有效期。未及時確認的,上述編碼自動失效,個人應當重新申請。
第三章 增量指標搖號管理
第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搖號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新能源車增量指標和普通車增量指標分別搖號。
單位增量指標和個人增量指標分別搖號。個人增量指標每月?lián)u號1次,單位增量指標每兩個月?lián)u號1次。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wǎng)站查詢搖號結果,并自行下載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shù)據(jù)中刪除。
申請人放棄的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回,納入下一次搖號配置,并向社會公布。
未能配置成功的新能源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調整為普通車增量指標,納入下一次搖號配置。
第四章 增量指標競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競價所得收入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業(yè)支出。
第二十三條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不得參加競價。
第二十四條指標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競價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每月各組織1次。具體競價時間、地點及內容,競價機構應當在競價日7個自然日前通過競價公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領取相關競價資料,并繳付競價保證金2000元。
第二十七條競價設保留價,不設最高限價。
競價采用網(wǎng)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shù)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出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出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出價時間先后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出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tǒng)服務器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后,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公布買受人名單和有效編碼,并按相關規(guī)定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買受人競價成交后應當在競價公告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付款手續(xù)。結清競價相關款項后,買受人可以在指定網(wǎng)站自行下載打印或者到指定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結清競價相關款項的,視為放棄增量指標,其有效編碼作廢,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二十九條競價未能成交和買受人放棄的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收回,納入下一次競價配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2012年7月1日后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中小客車后,在不改變車輛所有人和使用性質的情形下,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辦理車輛轉移、注銷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期間個人不得同時申請增量指標。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客車以及根據(jù)本辦法使用增量指標登記的中小客車,在2012年7月1日后首次轉移、報廢的,車輛原所有人可以申領一次更新指標,再次轉移、報廢的,應當申請增量指標;車輛原所有人為單位的除外。
個人轉出本市、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在本市環(huán)保部門取得有效黃色環(huán)保標志的中小客車,申領更新指標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申領次數(shù)。
單位和個人逾期提出申請的,不予核發(fā)更新指標。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獲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中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及原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fā)放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其他指標可以直接申領。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后,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證明和核驗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fā)放指標證明文件。
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的情形包括:
(一)外國駐穗領館或者領事官員使用的中小客車,需要登記為領館號牌的;
(二)納入汽車定編管理的單位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定編機構定編批準購置中小客車的;
(三)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申請境外人員或者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穗自帶中小客車進口,并已取得監(jiān)管地海關出具的監(jiān)管機動車進口憑證的;
(四)單位2012年7月1日后需要更新或者新增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汽車的,其中更新或者新增的出租車、公共汽車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五)個人因繼承已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
(六)單位因資產(chǎn)重組、資產(chǎn)整體買賣和改制,需要轉移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以及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的。
因前款第(四)項、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轉移、報廢的車輛,不產(chǎn)生更新指標。
第六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繳納中小客車車輛購置稅,并持購置稅完稅證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所有人變更登記、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以及遷出本市后的回遷登記。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完成辦理的,視為放棄指標。
增量指標搖號、競價結果以及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審核結果一經(jīng)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指標。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新能源車增量指標,應當用于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應當用于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使用以競價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辦理中小客車登記,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車型限制。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憑更新指標登記的中小客車,排氣量不得超過更新前車輛的排氣量。
第三十九條單位和個人2012年7月1日后購置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后,市本級財政按照每輛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使用新能源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轉移、報廢后產(chǎn)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和節(jié)油率超過20%的混合動力中小客車辦理登記。
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轉移、報廢后產(chǎn)生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中型、微型載客汽車和排氣量不超過2.5升的小型載客汽車辦理登記。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jù)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xù),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核、查驗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四十三條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并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中小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標準規(guī)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二)單位是指各類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三)有效身份證明是指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規(guī)定的身份證明;
(四)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駕駛中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五)稅款總額是指企業(yè)繳納的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稅款總額,不含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以稅收征收系統(tǒng)確認的年度稅款入庫期為準。
第四十五條 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者獲取車輛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出示由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可以直接繳納車輛購置稅和辦理車輛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六條 二手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已在本市工商部門登記的、2012年7月1日零時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車,在2013年3月31日前可以直接辦理一次車輛轉移登記。完成辦理轉移登記后的車輛,不產(chǎn)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受理但未辦結的車輛登記業(yè)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均包含本數(shù)。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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