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之家 行業(yè)] 2021年3月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在“醉駕入刑”的第十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應重新考量“醉駕入刑”與當下社會的適配性。全國人大代表韓德云建議在全國統(tǒng)一醉駕入刑標準,而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則建議修改或取消醉駕罪。
韓德云:在全國統(tǒng)一醉駕入刑標準
“醉駕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讓我們必須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險駕駛罪在今天是不是恰當。”韓德云回憶,10年前“醉駕入刑”源于當時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入刑后,一方面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迅速得到了遏制,另一方面打擊面極大的“入刑”也讓大量沒有直接社會危害的醉酒開車者受到了刑事處罰,并衍生出一系列的社會負面效果。
韓德云介紹,醉駕當做刑事案件處理后,一人犯罪,全家會受到連帶影響,即使被處以最輕處罰或者緩刑,都會導致行為人正常的社會身份被改變,并留下犯罪記錄。例如,職業(yè)工作者律師、醫(yī)師、證券從業(yè)者等將會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公務員等將被直接開除公職;從事出租車、貨車等營運行業(yè)的駕駛員將面臨終身不得從事營運類工作的失業(yè)危險。
此外,行為人會因為犯罪記錄被納入信用記錄,導致個人貸款、消費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審很難通過,正常生活受到影響!案鞣矫媸艿狡缫暫筒还酱龊螅赡芤l(fā)的隱形社會風險,包括仇視社會、報復社會等惡性案件,成為新的社會問題。”韓德云說。
“醉駕入刑”和當下社會的適配性是韓德云重點關注的問題。他表示,中國幾千年來存在重刑輕民、以刑為本的傳統(tǒng),過于強化和依賴通過刑事手段來調(diào)整社會秩序的現(xiàn)象。而“醉駕入刑”作為當年特殊背景下,為了體現(xiàn)“從重從快”嚴厲打擊處罰刑事政策的一種做法,已經(jīng)嚴重有悖當今社會現(xiàn)代化治理的要求。
“現(xiàn)代法治社會,民法應當擴張,行政法應當規(guī)范,而刑法應當謙抑。”韓德云說。
韓德云認為,“醉駕入刑”的十年已經(jīng)通過大量宣傳教育改變了人們的觀念和行為方式,刑法應當是維護社會和諧的最后防護網(wǎng),他建議應在全國統(tǒng)一“醉駕入刑”的執(zhí)行標準,以結果為導向判定是否入刑。
“各地標準不一樣,比如有的地區(qū)是200mg/130ml,可能下一個地方是200mg/140ml,同樣一段路受到不同對待!表n德云介紹,各地使用標準不一,會導致嚴重執(zhí)法不公,乃至浪費大量司法資源。
我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標準》及《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規(guī)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屬于醉酒駕車。事實上,許多地區(qū)出臺了具體的細則,執(zhí)法標準不一。
韓德云表示,不僅如此,從各地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廳等發(fā)布的會議紀要、參考標準、實施細則來看,各地對于醉駕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對于醉駕的從重情節(jié)、適用緩刑、不起訴、免于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不同,還有地區(qū)將城市和鄉(xiāng)村的醉駕入刑標準區(qū)別對待。
因此,韓德云建議,應提高“醉駕入刑”的標準,擴大以行政手段處理醉駕的范圍,尤其是沒有社會危險后果的醉駕行為。同時,在全國統(tǒng)一入刑執(zhí)行標準,擴大醉駕行為處罰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范圍!翱傮w目的就是提高入刑標準,不要動不動就用刑法去處理問題!表n德云說。
朱列玉:修改或取消醉駕罪
“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并不意味著對酒后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敝炝杏窠榻B,此議案的立意在于限制刑法適用的同時,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的力度和范圍,并完善公安機關對酒駕、醉駕行為做出行政拘留、罰款以及暫扣或吊銷駕駛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措施的規(guī)定。
朱列玉認為,從近年來披露的數(shù)據(jù)來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攀升,可以見得“醉駕入刑”沒有起到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反而已經(jīng)背離了“醉駕入刑”的初衷。
“現(xiàn)在醉駕的認定標準比較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構成犯罪了。”朱列玉認為,十年來入刑的嚴格程度都沒能控制醉駕數(shù)量,從根本上看還是與國人的文化環(huán)境有關,與“為什么在中國廢除不了死刑”類似,因為殺人償命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概念!胺梢疹櫲饲。中國人聚在一起,總是要喝兩杯,喝了一二兩酒,就犯罪了,老百姓不認可。”
朱列玉稱,一個國家的現(xiàn)代化治理要求,應該是犯罪的人越少越好,事前的教育要大于事后的處罰。如果都需要入刑來管理,那反而表明治理水平的不足。醉駕入刑后,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guī)定沒有情節(jié)限制,醉駕即為犯罪,即使沒有對法益造成現(xiàn)實侵害也處以刑罰,這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悖。
在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時,他表示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而是需要通過綜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實現(xiàn)多渠道管控。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懾方面不具備的作用,但在社會治理中,不能過度依賴刑法。”朱列玉認為,可以對飲酒駕車的行為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或者酒后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準重新拿證的行政處罰手段。
朱列玉介紹,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擊的是深度醉駕后駕車的行為,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深度醉酒后駕車的行為進行追責,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深度醉酒后駕車的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照該罪的加重情節(jié)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還可以提高深度醉駕的法定刑上限,增加對嚴重醉駕的懲治力度。
對于“醉駕入刑”在當下的適用性,朱列玉認為加大行政處罰的力度和范圍,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所具備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可以實現(xiàn)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消息來源:中國新聞周刊;編譯/汽車之家 丁伯駿)